帮邻居接小孩放学,怎料其不慎溺亡!男子喊冤:“是他自己跑出去的……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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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铿锵法庭》栏目是广州普法全新推出的原创IP系列产品,栏目基于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例和话题,以模拟法庭为场景进行深度再创作,拍摄创意普法短剧。短剧以原、被告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,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,将案件人物具象化、案件内容故事化、案件情节悬念化、案件争议焦点化,让法理在“辩论式”普法中越辩越明,借此活泼生动的表现形式,更贴地气地传递法治正能量。
在上期《铿锵法庭》的文末投票中
更多网友想了解的是
《帮邻居接小孩溺亡案》
本期《铿锵法庭》
普法君就给大家展开说说
第十五期|帮邻居接小孩
意外溺亡案
图源网络,图文无关
答应帮邻居接小孩放学
结果因低头玩手机
一时不注意
孩子独自离开学校
径直从小路往家里跑
在经过河边时
不慎失足落水身亡!
家属悲痛交加
诉至法院要求赔偿
……
👆点击视频回看普法剧场
法律争议焦点:
谁该对意外担责?
(以下内容均为模拟法庭的剧场式创作,并非真实庭审情况,请勿对号入座)
“古语云,受人之托,忠人之事。被告尽管是义务帮助,但是在其接受原告的委托后,有善意的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照看原告孩子的义务。这既是中华传统道德的基本要求,也是现代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。”
原告是建立在被告愿意并且能够看管好孩子的基础之上,才将孩子交给被告照看,被告在受委托期间却未尽到照看义务,应当预见小孩走小路有危险,却没有确保将孩子叫回,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。
而原告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,对其生命安全负有法定监护责任,正是这种监护责任的缺失,导致小孩不能正确认知独自回家并过河的危险性,并拒绝由被告接回家,以致悲剧发生,应负主要责任。
因此,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行为及对损害后果的影响程度,酌定被告承担10%的责任(死者父母承担60%责任,校方承担30%责任),并赔偿原告7万余元。
🔎
普法知多D
法条链接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二十六条第一款: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的义务。
第二十七条第一款: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。
第三十四条第一、第三款: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,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。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,应当承担法律责任。
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: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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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案例参考来源:央视网、中国普法、广西高院等(封面图来源于网络,与本案内容无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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